案情簡介
2012年3月26日,張在被告吉林**整形外科醫院雙側顳除皺手術。手術后,原告左下眼瞼有明顯疤痕,面部神經麻木、疼痛、溫暖小時,眼睛腫脹流淚,表情僵硬。雙方達成協議后,被告向原告支付60249.29元,并于2012年9月21日再次手術,確認無效。經鑒定,原告張某構成9級殘疾,認為損害結果是被告造成的,于是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律師代理費。
案件焦點
1.原被告在協議中約定的二次手術中無意外,原告不得要求該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2.原告或被告對事故的舉證責任。
3.本案是否通過了《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身體傷害賠償請求權一年的訴訟時效。
裁判結果
吉林**整形醫院醫院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并就賠償事項達成協議。2013年12月21日前,被告吉林**整形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7.5萬元;原被告達成協議后,不再就此事提出其他權利。案件受理費1.6萬元減半收取8.4萬元,由原告張某承擔。
深圳醫療糾紛律師點評
這是一起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初審案件。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吉林**美容整形醫院確實對張某的人身傷害有一定的責任,應該對張某給予合理的賠償。經過集體討論,杜娟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了許多有力的代理意見,認為原被告在協議中約定的二次手術中沒有發生意外,原告不得要求該協議合法有效。原告對事故的舉證責任及本案已通過《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身體傷害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年的訴訟時效,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積極促進案件的調解,使賠償金額合理化,最終為客戶贏得利益。深圳醫療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