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法諺說的好:“在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這句話強調的就是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就是證據。離開證據就無法查明案件事實,談不上用刑罰懲罰犯罪,也就無刑事訴訟可言。因此,深圳南山律師來探討一個大家共同關注的問題:刑事偵查階段基本證據及其規格的意見。
一、為規范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強化偵查、檢察和審判工作的質量意識,確保重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和毒品犯罪案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質量標準,結合本市刑事司法的實踐經驗和具體情況制定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重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和毒品犯罪案件”,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論罪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
三、重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和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證據及規格。
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況的基本證據及規格
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應當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署名出具并加蓋戶籍管理部門印章。戶籍證明應當附有被證明人免冠相片。戶籍證明未附被證明人相片的,
偵查機關應當收集制作犯罪嫌疑人親屬或其者他熟悉犯罪嫌疑人者辨認犯罪嫌疑人相片的證言筆錄。
犯罪嫌疑人戶籍證明顯示其作案時年齡在20周歲(含20周歲)以下的,偵查機關應當同時收集該犯罪嫌疑人的醫院出生證明。無醫院出生證明或者非醫院接生的,應當搜集該犯罪嫌疑人父母和兄弟姐妹之戶籍證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時接生人和犯罪嫌疑人父母及犯罪嫌疑人戶籍地居(村)委會干部就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問題所做的陳述筆錄、犯罪嫌疑人原就讀學校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入學登記表等其他證據材料。“戶籍證明”或“其他證據材料”無法取得的,偵查人員應當制作《工作情況記錄》說明經過和原因。
《工作情況記錄》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個人署名制作,偵查、檢察人員制作的《工作情況記錄》應當加蓋所在部門印章。本意見下文涉及之《工作情況記錄》均應按此要求制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戶籍證明提出異議,聲稱自己作案時實際年齡不滿14周歲或不滿18周歲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也應按前述規定收集“其他證據材料”。審判機關發現被告人作案時實際年齡是否已滿14周歲或18周歲有疑問的,可以會同檢察機關按前述規定收集“其他證據材料”。“其他證據材料”無法取得的,應當制作《工作情況記錄》。
“戶籍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不足以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時是否年滿14周歲或18周歲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骨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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