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年輕人,大部分都是獨生子女,被父母溺愛慣了,一副唯我獨尊的模樣,不會包容忍讓。都是獨生子女家庭出生的男女雙方,一旦結了婚,就會由于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大打出手,如果雙方不懂得謙讓,很難維持一段婚姻,因此離婚率逐年攀升。說到離婚不得不提財產分割題目,比方婚前買房,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關于這個問題,龍華區律師事務所有以下司法解釋。
夫妻一方婚前經由按揭存款購置的房屋,登記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婚姻法》法律說明(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條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說明三”向全社會收集看法時,民眾對該規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質疑:“莫非每次還貸要保留存根和憑條?”我國實施夫妻財產公有制,除非有分外商定,不論是一方利用個人婚后工資還貸,還是利用雙方婚后工資還貸,均屬婚后利用共同財產還貸,另一方無需舉證證明。
針對離婚時雙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法律實踐中總結出一個簡單的公式:離婚時雙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還貸部分/實踐總房款×離婚時房屋的市場代價。(此中,實踐總房款=房款的本金+本錢)不難發現,“司法解釋三”所確立的享有房屋產權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原則是:還貸越多,補償越多;增值越多,補償越多。當然,如果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法律說明三”在說話上頻頻斟酌,力圖精準嚴謹。本條規定接納的是“能夠訊斷該不動產歸產權掛號一方”而非“應該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釋三的制定者充分考慮到了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在判決房屋歸登記一方所有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判決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另外,依據“條約相對性”的準則,條約僅于受約人之間產生效能,對條約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效能。購房一方在婚前與銀行簽訂存款條約,離婚后依舊由該方償還貸款。銀行與購房方簽訂貸款合同時,考察的是購房一方的資信及其還款能力,繼續由其償還貸款有利于保障銀行的利益。
婚姻不容易,且行且珍惜,但愿年青夫妻好好過日子,不要因為生活中的瑣碎之事,處理不好,而對簿公堂,另外,也希望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不要出現在您身上。如果不幸您現在正在處于這樣的麻煩中,歡迎咨詢我們龍華區律師事務所,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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