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瞞病史能否認定是無效婚姻
要認定是否屬于無效婚姻,羅湖婚姻律師排名我國《婚姻法》有著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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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出對方隱瞞的病史,如果該疾病是屬于婚姻法第10條第三項之內容即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會被認定為婚姻無效,那么哪些疾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指定傳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及嚴重的精神疾病。
如果是其他疾病,自然不會認定為無效婚姻。
二、解除無效婚姻的途徑
1、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2、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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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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