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手段在任何訴訟或訴訟中存在的證據都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例如,是否有任何機構想通過證據了解相關事實。最好的證明是他通過自己的感官所感知到的。證據文件是主要證據。它們包含關于證人及其根據文件和事實進行審查的規則。證據有以下兩種。
1. 直接證據
2. 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
3. 直接證據——民事和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一般是相同的。直接證據被稱為正面證據。提供的證據
直接證人,例如在訴訟因由時,證人也在場。
直接證據
目擊證人提供的證據稱為“直接證據”。它是證人對爭議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詞。它也被稱為“正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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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證
間接證據是證人對可以對爭議事實作出推斷的情況的證詞。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求助于間接證據。正是證據與爭議事實以外的一系列其他事實相關,但根據經驗,已發現證據與爭議事實的首要因果關系如此相關,從而得出令人滿意的結論。
關聯
相關性是指與特定事項的密切關系。在證據中,“相關”一詞有“相關”和“可接受”兩種含義。這意味著可以指所適用的事實彼此如此相關,以至于根據事件的共同進程,一個事件本身或與其他事實有關,證明或呈現可能的過去、現在或存在或非——對方的存在。相關事實是相互關聯以證明或反駁爭議事實的事實。相關事實本身并不是問題,而是對其進行推論的基礎。
重要性
物證是指必須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才能得出結論的證據。重要性和緩刑的價值具有兩個特征,通過提供的項目來形成相關證據。它是基于原告尋求證明的案由或檢察官在刑事案件中應確認以避免定罪的案由。
性格證據
美國和加拿大證據法中使用的術語“字符證據”,用于描述當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品德好或品德不好的證據有助于法庭裁決爭議事項。在法庭上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出示此類證據。還揭示了被告傳喚品格證人的能力可以為更富裕的被告帶來優勢。
在此行為之前證明個人的不良活動。
證人的性格根據他自己的意見。
以證明個人的聲譽。
傳聞證據
含義:傳聞證據也稱為“衍生證據”或“二手證據”或“非原始證據”
傳聞證據是證人不是通過自己的身體感官獲得的證據,而是通過他人的媒體獲得的證據。
傳聞證據的價值:
傳聞證據不是證據”,因為在所有情況下口頭證據都必須是直接的。
由于從一個人到另一個人的重復陳述,很可能會貶低真相。
由于陳述的重復,原來的事實增加了一些捏造和愚蠢的東西。這樣,原來的事實就消失了,假的出現了。
特權通訊
特權通信是指賦予持有證據的人披露或不披露某些事項的權利。該特權基于便利和公共政策。特權被分類為特定類別的見證人。
作證能力
“證人的資格”一詞是指在法庭上提供證據的能力或資格。所有人都應有資格作證,除非法院認為他們因年幼、年老、疾病,無論是身體或精神,或任何其他同類原因。
一個瘋子并不是沒有能力作證,除非他的瘋子阻止他理解向他提出的問題并給出合理的答案。
然而,某些人被認為沒有資格作證/提供證據。兒童和瘋子的例子。
意見證據和專家證人
一般來說,法院總是采用直接證據,并傾向于接受目擊者的證據,他們看到、聽到或仔細閱讀了事實。法院基本上只依靠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然而,有時在某些情況下,案件的情況需要征求與案件完全無關的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是特定領域的專家來進行審查和提供證人。法院在聽取第三人意見的同時行使自由裁量權。
專家意見或證人:
專家是在特定領域具有技能的人,即。藝術或貿易或科學、外國法律、手寫身份和手指印記等。換句話說,專家是特定領域的熟練專業人員,能夠擁有有關所討論問題的專業知識,這是普通人無法擁有的。專家一詞包括特定領域的卓越知識和實踐經驗。每個專家都不需要具備學歷。
直接考試
直考也叫主考。這意味著對當事人傳喚的證人進行訊問。相反,如果原告的辯護人介紹證人支持其案件并對其進行審查,則稱為直接審查。同理,在案件中被告方主審是第一階段。進行這種檢查是為了獲取他所主張的當事人的事實。本次考試不設引導題,引導題為一,提示答案。只應詢問相關問題。
盤問
對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詢問,稱為質證。盤問的目的是檢驗證人的真實性。作為證據,對證人進行盤問的權利是給予對方當事人。列席訴訟的當事人在相關重大問題上立場不一致的,相互對抗,有權行使相互質證的權利。質證的目的不限于有限的范圍,而是延伸到整個案件。
當對證人進行盤問時,他可能會被問到任何傾向于:
1. 證明他的真實性(正確性):
2. 發現,他是誰,他的位置是什么:和
3.動搖他的性格。
這些問題在主考中是不能問的。
彈劾
證人是重要因素。法院依賴證人提供的證據來確定訴訟中的索賠或指控的真偽。法庭必須重視證人的可信度。有時證人可能會控訴他的想法并提供與事實相反的證據。當事人傳喚的證人變得敵對,依賴此類證據是不安全的。在這種情況下,訴訟各方應有權就證人的性格提供獨立的證詞,表明他不值得法院相信。這就是所謂的“彈劾證人信用”。
傳喚他的一方可以由對方當事人以下列方式彈劾證人的信用,或者經法院同意:
根據那些作證的人的證據,他們根據他們對證人的了解,相信他是不配的或值得信賴的:
證明證人受賄,或接受賄賂,或接受任何其他腐敗誘使作證;
通過證明以前的陳述與他的證據的任何部分不一致,這可能會被反駁;
當一個人因強奸或企圖行淫而被起訴時,可能會表明被起訴者具有普遍不道德的性質。
真實證據
真實證據是針對法院的感覺的證據,也是為檢查或檢查提供對象的證據。例如用于殺人的流血刀;被告、死者、文件等的血跡斑斑的衣服。
證明性證據
根據美國的判例,證明性證據是一種證據,必須與案件相關。該證據可用于記錄目的,也可作為支持性證據。如果辯護人想要標記證明證據,他必須要求法院標記為身份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該證據的相關性受到質疑。辯護人的責任或證明由辯護人承擔,以表明事實的相關性如何,他應該證明證據的真實性。
科學證據
科學證據是專家證人,被要求對理論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發表意見。該證人必須被證明為專家證人,因為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他應該對主題有資格
他必須了解科學理論和儀器實施理論。
司法通知
司法通知是指對法官所采取的事實的真實性的通知或承認,不需要任何證據證明。這些事實是眾所周知的。司法通知代替證據,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作為確定事實的手段,它是優越的證據。司法通知是一個臭名昭著的事實。一般無法反駁。這不是從事實中得出的可能結果,而是一個真實的事實。司法通知中沒有推理的必要。在司法通知的情況下,給予法院非常微薄的酌處權。尋求司法通知的一方沒有這種舉證責任。在司法認知中沒有這樣的劃分。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證明事實的義務”。通常,舉證責任在于提出事實或試圖建立案件的人。每一方都必須確立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事實,換句話說,關于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必須證明”。原因是“將另一個人拖入法庭的人必須聽取證明他所主張的事實的責任”。
“證明”一詞表示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心理確定狀態,而“舉證責任”一詞的正確含義是“創造這種心理狀態的責任”。當一個人必須證明任何事實的存在時,就說責任在那個人身上。這
假釋證據規則
假釋證據規則是一般法中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代表了當事人之間完整的合同。合同條款以文件為基礎。該規則一般禁止外在證據合同。(即合同的語言不包含雙方之間發生通信的證據)(Jacobs v. Batavia & General Plantations Trust Ltd [1924] 1 Ch 287)。
為了實施規則,合同必須是書面的,必須是法院的判決,是雙方之間的最終協議等。協議應該是書面的,以完成所有條款的協議,然后成為最終協議。書面協議是比口頭協議更優惠的合同形式。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