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糾紛的發(fā)生頻率已越來越高。生活中,經常有當事人就婚姻問題向深圳律師咨詢網咨詢。看來大家還是對這方面的法律知識知道的太少了,今天,深圳律師咨詢網就常見的離婚法律知識與大家進行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深圳律師咨詢網指出,如果是通過協(xié)議離婚,需要30天的冷靜期,如果是通過訴訟離婚,不需要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關系雙方企業(yè)自愿離婚的,應當通過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進行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就是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安全以及政府債務信息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結果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不愿離婚的,可以撤回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明;不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七十八條規(guī)定: “婚姻登記機關認定離婚確屬自愿,當事人在撫養(yǎng)子女、財產、清償債務等事項上達成共識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中國民法典頒布后,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我們即使您雙方企業(yè)對于自己離婚、子女教育撫養(yǎng)、財產進行分割等達成目標一致發(fā)展意見的,到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xù)時,也無法完成當天領取離婚證。需要在學生經過處理離婚冷靜期后,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請,才可領取到離婚證。即,如果您雙方公司首次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的,符合要求離婚經濟條件的,暫時不發(fā)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家庭關系,需要教師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單位收到離婚登記部門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任何一種一方不愿意選擇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行政機關撤回離婚登記銀行申請。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后,雙方人員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之間應當發(fā)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法律關系。如果能夠在后面的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服務機構貸款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注冊申請,不發(fā)生離婚的效果。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guī)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深圳律師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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