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女士在婚前隱瞞了她所患的性功能障礙疾病,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W先生的婚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Z女士與W先生婚姻關系,W先生賠償Z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接下來深圳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解讀案例。
案件介紹
Z女士訴稱,其與W先生經人介紹相識,經父母確認后確認戀愛關系,并取得結婚證書。本本一心高興步入婚姻殿堂,沒想到結婚后W先生卻拒絕同居,致使其因想不開而自殺。經過多次溝通,W先生才承認自己患上了勃起功能障礙,難以治愈,因心存僥幸,在婚前隱瞞了,婚后雙方一直沒有性生活。他認為,W先生患有不適婚的嚴重疾病,結婚前未如實告知,根據民法有關規定,應撤銷婚姻,故向法院起訴。
被告人W先生爭辯說,其同意撤消婚姻關系,并在婚前得知自己患有嚴重的性功能障礙,一直服用藥物治療,婚前并未如實告知Z女士的病情,隱瞞了病情。為減少對Z女士的傷害,同意依法解除婚姻。法庭在審查后認為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同意向Z女士賠償,并贊同Z女士所主張的賠償標準。
法庭審理
法院認為,勃起功能障礙屬于一種性功能障礙,這是一種在婚前應告知對方的重大疾病。本案件中,W先生明知自己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沒有將此情況告知Z女士,致使Z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結婚,符合民法關于解除婚姻的規定。如果婚姻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紤]到W先生同意Z女士提出的補償標準,于是做出了如上判決。在該案初審判決后,雙方沒有上訴。這一判決現已生效。
裁判聲明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申請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本案中,性功能障礙是否屬于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是否符合撤銷婚姻的條件?
一般說來,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費用很高,并在較長時間內嚴重影響病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對于重大疾病的范圍,民法沒有明確規定。
從婚姻撤銷權的性質來看,重大疾病的認定需要綜合醫療標準、公益、立法導向。按照我國的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規和衛生部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適合結婚的疾病有三種:
(一)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是因遺傳因素而生的,病人完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后代重現危險,被醫學認為不能生育的遺傳??;
(二)指定傳染病:艾滋病、梅毒、還有其它被醫學視為影響婚姻生育的傳染病,
(三)與精神分裂癥相關:精神錯亂及其它嚴重精神疾病。
一般說來,上述三類疾病屬于“重大疾病”。其它疾病能否構成“重大疾病”,應根據該“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愿或是否對雙方婚后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標準嚴格把握、審慎認定,不得隨意擴大解釋。具體地說,W先生患上了勃起功能障礙,這是一種性功能障礙,醫療專家們認為W先生的病情很難治愈。本院認為,性能力、生育功能相關疾病是否屬于“重大疾病”,本院認為,性生活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作為兩性結合婚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兒育女的基本條件,因此,是否具有正常的性能力,這常常是當事人是否結婚的重要判斷標準之一。就民法有關條款的立法目的而言,應屬婚前應當如實告知的“重大疾病”。
本案件中,對Z女士來說,W先生在婚前隱瞞自己所患上述疾病,足以影響Z女士是否愿意結婚,這是一條基本信息,是在婚前應該知道的,這會影響到Z女士關于婚姻的意思及其婚后生活、生孩子等方面的問題,可以解除婚姻關系。Z女士在結婚登記之前,如果W先生已經把自己生病的情況如實告訴了Z女士,但是Z女士仍然是自愿與她結婚的,那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以W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但是沒有事先通知就可以撤銷。相反,Z女士有權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至于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被撤消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無夫妻權利和義務。因為雙方的婚姻自始無法律效力,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關系被定性為同居關系。共同生活中取得的財產,經雙方約定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如果婚姻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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