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離婚訴訟中,50多歲的宋拒絕如實向法院申報,因為他對妻子提出離婚的不滿。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決定,罰款被告宋8萬元。深圳起訴離婚律師帶您看看這個 。
案件情況
1990年秋天,24歲的南通男孩宋遇到了和他同齡的南通女孩王女士。他們一見鐘情,很快墜入愛河。他們很快結婚成家,第二年結婚生子。孩子的到來給兩個人帶來了很多樂趣,但很快就有了新的麻煩。
因為王女士曾經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所以她需要經常加班,不能照顧孩子。經過反復考慮,這對年輕夫婦決定讓王女士辭職,專注于在家做一名全職妻子。宋以驚人的勇氣和毅力進入房地產行業,并取得了成功。雖然一個家庭過著無憂無慮的生活,但王女士越來越覺得兩個人的性格不一致,加上聚會越來越少,兩個人的共同語言越來越少。轉眼間,隨著孩子們的成長,他們的婚姻結束了。2017年11月,王女士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家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宋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裁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召集雙方要求全面、準確地申報家庭財產狀況,并明確虛假的法律后果。王女士聽說后,仔細如實地向法院填寫了財產申報表。然而,宋對妻子的離婚訴訟非常生氣,認為家里的大部分財產都是由他自己的努力賺來的。現在他的妻子提出離婚只是想分享他的財產,所以他拒絕申報財產。
法院發現被告宋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股東,實際上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但被告宋仍拒絕提供股權審計評估所需的會計憑證。法院認為,被告宋作為公司股東和公司實際經營管理人,拒絕提供股權評估所需的會計憑證,使人民法院難以確定股權價值,隱瞞夫妻財產,也屬于不如實申報財產,妨礙民事訴訟,法院決定罰款8萬元。收到決定后,宋表示服從法院的處罰決定,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罰款。
法官說法
隱瞞或者不報,共同財產或者少分。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個人掌握的可支配財產越來越多,除了存款、房屋、汽車等傳統財產外,還出現了股權、賬單、保險利益、知識產權等新的財產形式,目前由于財產登記制度和信用制度不完善,缺乏誠信和證據能力,增加了當事人轉移、隱藏、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雖然法律規定,離婚后其他未分割財產的夫妻可以再次起訴,但必然會增加當事人的疲勞、時間和精力,嚴重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法官說,《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采納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但是,人民法院應當采納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警告和罰款。
法官提醒,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在調查確認后,將離婚訴訟或者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訴訟中,少分割共同財產。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院將根據情況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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