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與尹某1990年1月登記進行結婚(雙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經常以自己工作忙為由信息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對尹某在外的交往能力產生一種懷疑。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雙方可以約定如尹某晚上我們十二時至一個凌晨七時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時實際支付“空床費”100元。事后管理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雙方企業經常容易發生矛盾糾紛,尹某共計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費”4000元的欠條。
2004年2月15日,王某被尹某打傷,在重慶市建設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為: 輕度顱腦損傷,頭皮血腫,左中指皮膚撕裂,右胸軟組織挫傷,鼻骨骨折。住院9天,醫療費用1140、30元。
王某起訴要求離婚,要求法院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判給他,并要求尹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3630元、婚內過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空床費”4000元。尹對此并不認可,認為王某的傷不是他的傷,是王某的自傷,但他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雙方各持己見,但談判失敗。
一審法院在聽說王某和尹某夫妻感情破裂后,應允許離婚。王某某認為尹某對其實施家暴并有第三者,要求尹某賠償,因王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歷、處方等證實其系被尹某所傷。尹某對王某某實施家暴是事實。
由于企業雙方未離婚之前,其收入成本支出均視為一個共同的,尹某有過錯,可在進行處理以及財產時對王某某適當照顧。王某提出的4000元“空床費”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疇,因尹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可以要求作為精神損害賠償。
西南證券公司聯名存款有21000元股份和15000元單位股份。雙方有權分割共同財產和共同存款。尹某雖然有過錯,但需要撫養孩子,可以少拿分。因此判斷如下:準許王與尹離婚;尹某支付王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駁回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原審夫妻共同財產中有2、1萬元存款在證券公司,已經取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屬實;因尹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請求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本人所有;要求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3650元、婚內過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及 "空床費 " 4000元。
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與尹某雖系自主選擇婚姻,但由于婚后尹某缺乏一個家庭教育觀念,從2003年7月后我們經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傷王某某,導致我國夫妻之間感情進行徹底破裂。現王某某公司要求自己離婚,依法應予準許。
王提出的“空床費”是4000元,因為這個費用是指王和尹某約定在婚姻關系中一方不陪伴,另一方給予的賠償費,這個協議名為“空床費”,實際上是一個賠償費,這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該是一個有效的協議,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王某某提出了婚內過失賠償和醫療賠償的問題。因尹某打傷王某某,尹某主張王某某系自殘所致,但無相應證據證明。故應認定尹某對王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王某某要求尹某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王某某主張其在證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已全部用完,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筆費用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故該請求不能成立。
至于我們共同進行財產的分割技術問題,鑒于婚生子由尹某撫養,且原審法院判決對共同管理財產的處理方式并無不當,該項判決應予維持。王某某訴尹某離婚案爭議可以最大的問題是:王某某公司主張的4000元“空床費”是否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深圳離婚律師注意到,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將“空床費”納入精神損失賠償范圍,直截了當地說協議無效,這樣的判決看來是安全的。終審判決承認“空床費”協議的有效性,相當于體現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強調了民法上的“法律是合法的,沒有限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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