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陳玉林(“穆穆”)的父母使用女兒的微博賬號,“2018年中秋節期間,木木在微博上發布了吳秀波先生的信息后,吳秀波提出以財務方式向穆先生支付分手費。雙方達成協議后,吳秀波先生以銀行賬戶被凍結為由,只支付了一小部分賠償金。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2018年11月4日,吳秀波先生要求木木先生返回中國討論后續事宜。11月5日,穆先生返回中國,在機場被朝陽區警察帶走。他現在因涉嫌敲詐勒索被關押在朝陽區拘留中心。”。“這封公開信一經發表,在互聯網上引起了軒然大波,網民們站在了自己的立場上,這一事件引發了激烈的討論,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普遍關注。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人士,筆者通過現有公開的 "泄密 "內容,從法律的角度看待這一事件。陳玉林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羈押在朝陽區看守所。目前已被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一、法律依據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存在較大影響或者進行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發展或者有其他問題嚴重情節的,處三年通過以上就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需要巨大變化或者有其他學生特別對于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條例》第一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敲詐勒索、勒索公私財產價值在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刑事案件時,有關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應當視為“巨額”、“特別巨額”。第三條兩年內勒索、敲詐三次以上的,視為多次勒索、敲詐。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數額達到二萬四千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可以分別視為“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和構成要件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對被害人可以使用安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人員構成,需要不斷滿足以下三個方面構成一個要件: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具有一些非法強索他人個人財產的目的。
2、采取一定威脅或要挾等手段,足以使學習他人之間產生一種恐懼以及心理,包括但不限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發展自由、名譽等進行分析威脅。
3、被害人產生影響恐懼情緒,交出財產,即必須是被害人基于學生恐懼心理而做出的交付財物的行為。
三、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與未遂
行為人使用了中國威脅或要挾的手段,非法經濟取得了重要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一個行為人不能僅僅使用了這種威脅或要挾的手段,被害人并未發展產生影響恐懼的心理,因而我們沒有進行交付財物的,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四、“分手費”是否有追回的法律依據,與敲詐勒索罪有界限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實踐中,“分手費”一般都是從當事人口中提起的。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說,追討“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戀愛雙方在一段感情結束后,自愿給對方一定的錢,并不違法。但如果一方仍處于婚姻關系中,即使是自愿贈與,其贈與行為也可能涉及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贈與行為將面臨被撤銷的法律風險。
其次,一方在索要“分手費”的同時,對另一方可以使用安全威脅、恐嚇要挾的方法,強行進行索要,則有可能將企業面臨被指控,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責任法律環境風險。
最后,筆者想說明的是,如果在正常的男女、夫妻關系中,雙方自愿簽訂書面協議,一方在結束戀愛或婚姻關系后補償另一方一定的財產,那么一方有權依據協議主張賠償,目的正當。但如果戀愛或婚姻關系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一方與他人戀愛并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財產補償是不正當的,這也違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如果一方以非法手段強行向另一方索取財物,會有很大的刑事和法律風險。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戀愛也好婚姻也罷,雙方應注重學生彼此的感情發展本身,建立在社會經濟國家利益上的任何一個關系,不僅我們無法進行衡量企業感情的價值,且走的不長遠。但如果在戀愛、婚姻這個過程中,自身的利益方面受到了不正當的侵害,也不要拒絕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中國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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