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深圳合同律師,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一個有趣條款——虛假意思表示和隱藏行為。這個條款可是民法典中的“演技派”,因為它涉及到的是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心照不宣”的“假戲”。
首先,我們來看看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這條規定說,如果行為人與相對人一起演了一出“假戲”,也就是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那么這個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在這出“假戲”中隱藏了真正的“劇本”,也就是隱藏了民事法律行為,那么這個隱藏行為的效力就要看法律怎么說了。
為什么法律會對這種“假戲”直接認定無效呢?深圳合同糾紛律師所認為,這是因為這種虛假意思表示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它涉及到公共秩序的問題。法律要保護的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不是這種“演技”。
然后,我們來聊聊真意保留和隱藏行為的區別。真意保留就像是演員在表演時心里有自己的小算盤,但觀眾和其他演員都不知道。為了保護觀眾和其他演員的合理信賴,法律會按照演員表現出來的意思來確定行為的效力。而隱藏行為就像是演員在表演時,表面上是一出戲,但實際上心里還有另一出戲,這出“心里的戲”才是他們真正想演的。
在審判實踐中,還有一個有趣的變化。原來合同法中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現在不再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事由了。這是因為,“非法目的”這個說法太主觀,很難判定,而且即使目的非法,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本身是否無效也需要具體分析。
所以,現在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直接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來認定合同無效。這樣一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個事由就不會再出現在民法典的裁判中了。
總之,這個條款就像是法律版的“演技大賞”,深圳合同律師提醒我們在民事活動中要真誠以待,不要玩“心眼”,因為法律最終保護的是真實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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