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您所說的任何話都可以并且可以在法庭上對您不利。您有權聘請律師,如果您負擔不起,我們將為您提供。” 這些是我們通常在被捕期間幾乎一直聽到的話。他們被稱為米蘭達權利。但是這些權利是誰提出來的?過去有這些權利嗎?它們有什么意義?本文對什么是米蘭達權利、與米蘭達權利相關的原因、最重要的是米蘭達權利的成因及其在今天的意義進行了全面的闡釋。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大多數國家的最高法院專門負責審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上訴。憲法授權他們做以下事情。他們檢查總統和國會的行動;他們是所有涉及國會的案件的最終法官,并有權在其行為不符合憲法時糾正國家元首、政府或國會。一些最著名的最高法院案件包括 US v Schooner Peggy、Resler v Shehee、Turner v Fendall 和 Marbury v Madison。然而,在本文中,我將討論著名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
亞利桑那州實際上是美國西南部地區的一個小州。另一方面,米蘭達是“米蘭達警告”的縮寫形式。今天,該名稱用于指根據法律要求對處于監護情況下的犯罪嫌疑人發出的正式警告。警告的目的是提醒犯罪嫌疑人他們的合法權利,使他們在對警察采取任何行動或說話之前了解/提醒他們。
聲明的論點如下。1963年3月 13日,鳳凰城警察局逮捕了一名名叫埃內斯托·米蘭達的男子。這次逮捕是基于某些間接證據,這些證據將米蘭達與大約 10 年前綁架和強奸一名 18 歲手無寸鐵的婦女有關。米蘭達在警方拘留下被審問了 2 個多小時,隨后簽署了強奸指控供詞,其中包括以下聲明:我在此發誓,我所做的聲明是自愿的,是出于我的自由意志。我在沒有受到威脅、受到脅迫或承諾豁免的情況下發表此聲明,并且完全了解我的合法權利。我也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陳述都將在法庭上對我不利。
真正意義上的,米蘭達先生沒有被告知他的律師合法權利;他也沒有被告知他有權保持沉默。此外,米蘭達沒有被告知他的所有行為和言論都將在法庭上對他不利。在審判中,檢察官提供了 Ernesto 的簽名文件作為認罪的證據,而不管在他被出示這些文件以簽署他口頭提到的內容之前被告知他的權利。Alvin Moore 被法院任命為 Ernesto 的律師 (Morgan, 2010)。律師反駁事實,認為其供述并非完全基于上述信息自愿。因此,應排除證據。然而,法官根據現有證據和供詞作出判斷,駁回了摩爾的反對意見。法官進一步判處米蘭達 20 至 30 年監禁。摩爾更進一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辯稱米蘭達的供詞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然而,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聲稱米蘭達本人沒有要求聘請律師。
米蘭達權利是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的歷史事件之后產生的。因此,最高法院于 1966 年決定對第5憲法修正案被稱為米蘭達權利。這些權利是告知犯罪嫌疑人他們在警方拘留期間可以采取哪些行動。第五修正案現在要求警察告訴嫌疑人以下四件事。一:“您有權保持沉默”(Findlaw,2017 年)。這一權利意味著人們可以選擇站出來為自己辯護或指責他人。無論哪種方式,人們也可以選擇對所有指控保持沉默。在被捕時選擇說話或不說話是嫌疑人的憲法權利。二:“你選擇說的任何話都將在法庭上對你不利”(Findlaw,2017 年)。這項權利實際上意味著什么指控、威脅;犯罪嫌疑人可能作出的證據和其他陳述中的補充信息將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對其進行辯護。這項權利是解釋關于一個人保持安靜或保持沉默的權利的第一個陳述。因此,被逮捕的人可以選擇保持沉默,因為任何從他嘴里說出來的陳述都會被用來對付他。三:“您擁有聘請律師的全部權利”(Findlaw,2017 年)。這項權利意味著嫌疑人,即使是被警方拘留,也應該被允許與他們的律師聯系和交談。他們有合法權利與他們溝通,以防他們需要他們的任何幫助。四:“如果一個人買不起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指定一名律師。” (發現法,2017)該權利的制定是為了對無法聯系或尋找律師為自己辯護的貧困或被遺棄的犯罪嫌疑人有很大幫助。法庭必須為這些人提供一名律師,因為他們有合法權利聘請律師為他們辯護。所有這四項權利都必須在逮捕時告知嫌疑人。
未能在訊問開始前向嫌疑人解釋米蘭達的權利將導致嫌疑人在訊問后可能作出的所有陳述均被置之不理。在沒有充分了解嫌疑人的權利或由于缺乏對米蘭達權利的理解而從嫌疑人那里收集的所有證據都將導致陳述被丟棄。這是因為所做的陳述將被假定為非自愿的。
此案在美國歷史上被稱為“重要”案件。這是一個里程碑,因為它對美國法律的解釋產生了重大影響。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是在美國法律史上產生巨大轉折的案件。他們還處理了各種獨特的情況,并做出了各種需要隨后遵循的先例。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在幾個方面都很重要。首先,它產生了米蘭達權利和憲法修正案,從而產生了第 5次修正案(警察局,2017 年)。該案還告知最高法院,如果沒有適當的逮捕程序,嫌疑人的陳述是非自愿和違憲的。
在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裁決中,法官裁定警方提供的證據違憲,因為他們沒有告知米蘭達或其權利。該案還表明,警方了解憲法的第5次和第6次修正案具有重要意義。5次修訂要求他們提供一個囚犯提供一切必要的權利和警告。這將允許他們拒絕做出任何自證其罪的陳述。第六屆修正有點相似;它允許任何罪犯有權與律師交談或聘請律師。因此,在不了解這些權利的情況下,被拘留者越來越容易受到傷害。由于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隨著這一年的進展,這些權利越來越多地成為美國法律的一部分。
此外,該案被證明具有重大意義,因為它使法院意識到可能導致錯誤定罪的強迫認罪趨勢。這種趨勢導致了美國精神的喪失和違法。被告的基本自由被剝奪。該案還導致審訊時有律師的重要性。這變得非常重要,因為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審訊變得不那么有力了。犯人可以自由發言,沒有恐懼,也沒有壓力。
總之,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變得重要到它到達最高法院的地步,因為它告訴全國有必要保護罪犯的權利。這導致減少了警察廣泛濫用權力的情況。法院制定了聲明,這些聲明是解釋警察必須向被拘留的嫌疑人提及的內容的規則。最重要的是,該案確保了警察權力與罪犯權利之間的平衡。
1966 年的案子成立的原因如下。根據第 5次和第6次修正案,罪犯從未被告知其合法權利。罪犯通常會被強行審訊,并被迫在違背自己意愿的情況下,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認罪。警察沒有接受過如何向被拘留的嫌疑人解釋米蘭達權利的培訓。最后,美國的執法人員在逮捕過程中沒有行使犯罪嫌疑人的憲法權利。這導致違反憲法。
第一個案例是關于 Maryann Romaszko 夫人訴美國案。案例研究顯示,火星瑪麗安于1999年6月16日成為調查目標,并進行了徹底調查。審訊會議是在她上班時為她安排的,她的老板立即命令她在組織內的一個房間參加那次面試。在那里,她遇到了兩名指控她盜竊的警察(Abhijeet,2016 年)。她從未被允許離開會議。這是因為她曾在五個不同的場合要求離開會議,但沒有機會離開。
此外,瑪麗安從未被告知她的米蘭達權利,當她被問及是否收過錢時,她否認了。她進一步被控作出虛假陳述,這是重罪。然而,法院評估認為,在本案中,嫌疑人沒有被告知她的權利,因此無權終止審訊并離開。由于經濟上害怕失去工作,瑪麗安不能自由離開。此外,調查人員不允許犯人隨時離開。此外,瑪麗安在審訊前沒有被告知她的米蘭達權利,她也沒有被警方拘留(Abhijeet,2016 年)。這兩種情況都使調查人員對她的指控無效。第二巡回法院確認了地區法院作出的裁決。
第二個案例是關于美國丹尼斯·湯普森五世。據信丹尼斯于1999年 10 月 20日搶劫了一家銀行。那是位于伊利諾伊州秘魯的拉薩爾國家銀行。他接受了超過 64,500 美元的現金。大約 5 年后,即;9月22日第二, 2004年,聯邦調查局特工ELEY和李在他家做丹尼斯即席訪問。抵達后,他們通過徽章和身份證證明自己是 FBI 特工(Abhijeet,2016 年)。有人問丹尼斯是否愿意發言,他同意了。所以他邀請他們到他的客廳。
他的客廳很小,調查人員不得不坐在離丹尼斯幾米遠的椅子上。調查人員立即開始盤問他被盜的錢財。丹尼斯立即否認參與了任何形式的銀行搶劫。但當審訊者給他看銀行劫匪的素描并用他的名字辨認出來時,讓他相信特工們已經認識他了。沒有任何特工接觸過丹尼斯或對他采取恐嚇行為。湯普森決定去拿一杯水,其中一名調查員埃利跟著他去拿了一杯水和一本圣經。他一直盯著丹尼斯看。近3個小時后,特工通知嫌疑人,對配合法律的罪犯從輕處罰。他們還告訴湯普森,如果他愿意和他們一起工作,他可能會通過保釋從監獄獲釋。因此,湯普森對搶劫案供認不諱,因為特工 Eley 對此做了書面文件。他們沒有逮捕丹尼斯就離開了他的家。
留下兩名特工在大約 100 碼外監視湯普森。第二天早上,湯普森穿著運動服,離開家去慢跑。他立即被捕并解釋了他的米蘭達的權利(Abhijeet,2016)。他被安置在審訊室,并就搶劫案進行了第二次供述。
法庭裁決聲稱丹尼斯沒有被拘留。這是因為即使是有理智的人也不會相信他們實際上被拘留了。之所以有這樣的信念,是因為嫌疑人沒有被告知不能動,事情發生在公共場所,他沒有被轉移到其他地方,軍官的語氣也沒有指揮的意味。在這種情況下,Dennis 醒來并穿著慢跑運動的事實表明,他從不認真對待自己所做的陳述。他沒有意識到他被拘留了。此外,警察在丹尼斯發表聲明時離他如此之近這一事實表明,丹尼斯在發表聲明時并非沒有恐懼和壓力。他也有律師在場。由于上述原因,法院最終駁回了聯邦調查局兩名調查人員提出的指控,而且由于最重要的原因,嫌疑人在第一次審訊時沒有被告知他的米蘭達權利(Abhijeet,2016 )。這消除了他甚至在第一次認罪之后可能做出的認罪。
首先,米蘭達的權利是逮捕過程中警察嘴上的第一件事,以消除對逮捕的任何懷疑。其次,罪犯的權利得到了保護,不再受到警方的騷擾(Findlaw,2017)。最后,不斷向警察、個人和學校學生傳授米蘭達權利,以豐富對憲法及其特權的接受。
總之,米蘭達被捕是因為他在大約 10 年前搶劫并強奸了一名手無寸鐵的 18 歲女孩。此案在第一次定罪中被駁回,并在最高法院駁回。正是由于這個人,才有了今天的米蘭達權利。警察應該告知他們的被拘留者:他們有權保持沉默,他們所說的任何話都將在法庭上對他們不利,他們有權聘請律師/律師,如果他們負擔不起,他們將被提供。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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