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
強制猥褻、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實踐認定
(一)強制猥褻、侮辱罪
該罪是選擇性罪名,可以分為強制猥褻罪、強制侮辱罪和強制猥褻、侮辱罪。
1.犯罪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年滿16周歲的人,不限于男性,也包括女性。丈夫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也可以構成強制猥褻罪。
2.犯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且僅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仍然強行實施。強制猥褻、侮辱罪不要求出于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的內心傾向。
3.犯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
4.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具體表現在:(1)強制猥褻的對象不僅包括女性,也包括成年男性,但不包括兒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猥褻兒童的,構成猥褻兒童罪。(2)強制猥褻的行為內容為強制猥褻。所謂強制主要是只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人不能反抗,應當與強奸罪(所謂猥褻,既包括直接猥褻,如強行與婦女接吻、讓婦女為行為人手淫等;也包括間接猥褻,如讓婦女自己本人手淫、讓婦女與他人互相撫觸、讓婦女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等。
《刑事審判參考》第495號案例:(華某胤、熙某娦強奸、搶劫、盜竊案)強迫他人性交、猥褻供其觀看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猥褻婦女罪,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5.實踐認定
5-1 將私自持有的他人裸照發在與自己共屬的微信群,既違背被害人意志,亦使被害人無法及時阻止與抗拒,具有強制性,且該行為屬于“其他方法”,客觀上公然侮辱了被害人,構成強制侮辱罪。(20180913《人民法院報》:《公開傳播女性身體隱私行為的定性》)
《刑事審判參考》第989號案例(趙某殲猥褻兒童案)也認為,行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動機,偷剪或者脫光被害人衣服,對被害人進行凌辱,屬于強制侮辱婦女的犯罪行為。
但在《刑事審判參考》第179號案例——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中,將被捉奸的婦女赤裸捆綁、拘禁、示眾的行為則以侮辱罪定罪處罰。周案認定邏輯的背后似乎是,要求強制侮辱婦女罪應當具有與強制猥褻相當的內容,即有性的意味,沒有性的意味,似乎不應認為強制侮辱罪,而應認定為侮辱罪。
5-2 強制猥褻對象中既包括已滿14周歲的婦女又包括未滿14周歲女童的,對所犯數罪應當以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刑事審判參考》第987號案例:王曉鵬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案)。
5-3 在認定自首問題上,強制猥褻婦女罪與猥褻兒童罪應當視為同種罪行。(《刑事審判參考》第986號案例:杜周兵強奸、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案)
5-4 強制猥褻婦女致人死亡行為具有故意傷害與強制猥褻婦女行為部分重合的特征,既不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也不屬于手段與目的行為各自獨立成罪的牽連犯,而是具有結果加重的特點。對于此種針對同一被害人實施的兩種部分行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在立法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采用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方法,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從重處罰,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有利于實現罪刑均衡,還可以達成避免重復評價與實現充分評價的有機統一。(《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強制猥褻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從重判處》)
對此,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2條也是明確規定。該條第2款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5-5 在著手強奸前及實行強奸過程中的強制猥褻行為應當為強奸所包容、吸收,是因為這種強制猥褻可以作為強奸罪的預備行為或實行行為中自然可能具有的附隨行為來理解,但在共同強奸行為完成后,另起犯意猥褻被害人,就不能被先前的強奸行為所包容吸納,當然此猥褻行為更不是強奸行為的必然延伸,二者之間不存在吸收或者牽連關系,應以強奸、強制猥褻兩罪數罪并罰。(《刑事審判參考》第125號案例:李某某等強奸、強制猥褻婦女案)
(二)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
6.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說非強制性的;兒童主動對行為人實施猥褻行為的,行為人具有組織義務,不阻止的行為成立猥褻兒童罪。
7.兒童為幼女的,與之發生性關系,成立強奸罪。兒童為幼男的,與之發生性關系,成立猥褻兒童罪。
8.行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動機,偷剪或者脫光被害人衣服,對被害人進行凌辱,屬于強制侮辱婦女犯罪行為,但如果上述行為是針對兒童實施的,也可以認定屬于“猥褻兒童”。(《刑事審判參考》第989號案例:趙某殲猥褻兒童案)
9.行為人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檢例第43號:駱某猥褻兒童案)
10.“當眾”的認定
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從對“公共場所”的最狹義理解來看,一般應當強調該場所“供非固定人員進出、使用”的功能特征,唯此方能體現公共場所的涉眾性。學校教室是供學生學習的專門設施,一定時期內使用教室的學生范圍相對固定,但學校教室并非私人場所,而且是供多數學生使用,具有相對的涉眾性。考慮到這一點,將教室解釋為“公共場所”并未超出“公共場所”概念所能包含的最廣含義,也符合一般公民的理解和認知,屬于合理的擴大解釋。(《刑事審判參考》第989號案例:趙某殲猥褻兒童案)
但是,在自行開設的補習班內猥褻兒童,因其行為地點非涉眾性、行為對象特定性、行為方式隱秘性和行為后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這一加重情節的設定目的與內涵實質,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罪的基本犯。(《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性犯罪行為地系公共場所的認定標準》【案號】一審:(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號)
11.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后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2條第1款)
12.介紹、幫助他人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的共犯論處。(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4條)
13.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
14.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在判處刑罰時,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于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因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9條)
15.對于判決已生效的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聯網公布相關裁判文書,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30條)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