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上午,深圳市寶安區某法院執行干警一行5人在執行過程中,案件利害關系人宋某與申請執行人倪某發生爭執,宋某情緒激動,并用拳打腳踢。經勸告無效,執行法官和法警上前將宋某控制。而宋某的兒子宋某某則站在一邊,看到其父親對其父親的控制,心生怨恨,沖到執行人員劉法官的手臂上咬了一口,并對其進行了毆打。為了避免宋某某再一次受傷,執行委員會領導趕赴現場,不顧危險上前安撫宋某某的情緒,釋放相關法律。但是,宋某某不僅不聽勸告,反而變本加厲,繼續鼓動親朋好友阻撓執行,并將執行人員汪某某的胳膊抓傷,還向執行局領導吐口水。
宋某、宋某的父親被強制帶回法院。經查,宋某某于2016年10月被確診為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并在接受相關治療。
處理結果
寶安區某法院決定依法對宋某、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同時,將明知自己攜帶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咬傷、抓傷執行人員的宋某某,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寶安區某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法官依法履職,既是法定職責,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定權益。本案中,宋某某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攜帶者的情況下,故意咬傷、抓傷執行人員,威脅法官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經構成嚴重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寶安區某法院將宋某某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向社會昭示:法律在保護守法、誠信公民的同時,對于不守信用、抗拒執行、公然威脅法官、挑戰司法權威且觸犯刑律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絕不姑息。 深圳寶安區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