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地分析巴特勒報告中的這一評論,并參考Windle等案例表達了法律委員會是否應該保留當前對“道德錯誤”的測試的觀點。本文將探討對姆納頓規則的理解和Windle案例的探索。它將考慮姆納頓定義的“錯誤知識”是否是一個令人滿意的犯罪測試,并探討審查的論點。姆納頓規則自 1843 年以來一直存在,當時法官在此案中裁定“以精神錯亂為由進行辯護,必須清楚地證明,在實施該行為時,被指控的一方是在這種理智的缺陷下工作,由于心智的疾病,以至于不知道他正在做的行為的性質和質量;或者,如果他知道,他不知道他做錯了什么”。還值得注意的是,使用精神錯亂作為抗辯的整個概念在18月初來到日在阿諾德的個案世紀。愛德華·阿諾德提出槍殺昂斯洛勛爵的論點是基于精神錯亂;初審法官特雷西法官在為陪審團提供咨詢時表示“[一個]完全喪失理解力和記憶力,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人,就像嬰兒,野獸或野獸,這樣的人永遠不會受到懲罰。這通常被稱為“野獸測試”。多年來,法律和社會發生了廣泛的發展,這將反映在我對巴特勒報告評論的分析中的這篇文章中。
姆納頓規則發展
重要的是討論在 M'Naughten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之前發生的一些歷史先例。馬修·黑爾爵士 (Sir Matthew Hale, 1736) 在其深思熟慮的分析中指出:“如果一個人在他的健全記憶中犯了死罪,并且在他被提審之前變得絕對瘋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應該對他進行提審,但是被送入監獄,直至解除無行為能力;原因是,因為他不能明智地對起訴書提出抗辯。. . . 如果此人在他的請求之后和在他的審判之前變得 記憶不健全, 他將不會被審判;或者,如果在他的審判之后他變得 記憶不健全, 他將不會接受判決;或者,如果在判斷之后他變得 記憶力不健全, 免于處決;因為如果他的記憶力很好,他可能會聲稱在判斷或執行中有所保留。
另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發生在 1760 年,當時費勒勛爵殺死了他的一位遺產管家——約翰約翰遜。他為自己辯護,聲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并進一步提供了證據。然而,法庭不相信他的證據,并被判處絞刑。盡管許多人認為他的行為方式確實很奇怪,但酒精可能會加劇這種情況。托馬斯·厄斯金 (Thomas Erskine) 在 1800 年 6 月對詹姆斯·哈德菲爾德 (James Hadfield) 的代表是心理健康和法律話語中的另一個里程碑。詹姆斯·哈德菲爾德曾試圖在倫敦德魯里巷的皇家劇院前殺死喬治國王。厄斯金提出的論點是,哈特菲爾德先生患有妄想癥,專家們對其進行檢查和判定患有妄想癥,這可能是由于他在 1794 年與法國的戰爭期間頭部受傷造成的。
案件被維持并被送往醫院。此案導致頒布了 1800 年的《瘋子法》。該法案強調了所有“在所有案件中應在審判任何被控犯有叛國、謀殺或重罪的人作為證據的情況下,無罪釋放”的必要性。人在犯罪時精神錯亂,而該人應被無罪釋放,陪審團應特別確定該人在犯罪時是否精神錯亂,并宣布此人是否由于這種精神錯亂而被他們無罪釋放;如果他們發現該人在犯罪時精神失常,接受審判的法院應命令將該人嚴格關押在適當的地點和方式法庭會認為合適,這標志著與以前方法的變化和背離。被判定患有精神病的人可以被法院出院回家。雖然該法案為在庇護所中的監禁和治療打開了大門,但現代法律的基礎也開始揭開面紗。不久之后,為犯罪精神病人建立了機構。這開始引入法醫醫院的作用,因為它們后來被人們所熟知。1808 年的縣庇護法為這些機構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支持。從 1811 年開始的一個機構到 1827 年發展到九個機構。這些開始了精神病學和醫院的興起,在管理患有精神疾病和犯罪的人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姆納頓規則
1843 年,一項具有歷史意義且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出爐,該裁決將在數十年來主導法律領域。Daniel M'Naghten 先生殺死了 Robert Peel 爵士的私人秘書 Edward Drummond。他殺了他,認為他是總理,并覺得他在密謀反對他并監視他的所有行動。這種對精神錯亂的辯護被提出作為他的辯護,他的家人講述了他的精神疾病史和他在獄中接受評估的證據。法官指示陪審團說:“要確定的問題是,在所涉行為發生時,囚犯是否曾運用他的理解力,以便知道他在做錯事或惡行。本案中的陪審團宣告 M'Naghten 先生無罪,并將他送往 Bethlem 醫院。議會議員引起了公眾的強烈抗議,因此促使大法官林德赫斯特勛爵在上議院發起一場關于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的辯論,盡管當時提到了它作為精神錯亂。這導致了 1845 年《瘋人院法案》的頒布。通過該法案,成立了瘋人院委員會,負責將人們從監獄轉移到該法案規定的庇護所。這改變了轉移到庇護所的人的地位。囚犯在醫務人員的監督下成為病人,在醫生的建議下可以出院。這標志著法院以精神錯亂為由進行辯護的先例。這只能在被告設法證明他或她精神不健全或患有精神疾病以至于無法知道他或她的行為的性質和質量后才能使用,或者他或她無法區分其不法性。
巴特勒報告
對精神失常的罪犯有許多不同的態度。這是在使用刑事司法系統的罪犯被判入獄和使用精神病院之間。在某些情況下,監獄內建立了精神病醫院,但也使用了“特殊醫院”,如布羅德莫爾醫院和蘭普頓醫院。然而,1959 年《精神衛生法》的頒布意味著精神病院最有可能成為精神障礙罪犯的目的地。格雷厄姆·楊(Graham Young)案中的爭議和公眾強烈抗議在布羅德摩爾(Broadmoor)的審判休假期間犯下了另一項嚴重罪行,這是巴特勒委員會進行重大審查的序幕的一部分。
《精神衛生法》的制定,預設了精神科醫師在確定精神障礙罪犯的信仰以及該群體罪犯的犯罪行為源于精神疾病,如果治愈或控制了犯罪行為的觀念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將不復存在。因此,自該法案實施以來,罪犯的數量增長非常迅速,以至于巴特勒的報告表明“…….. 可以說我們對過度擁擠感到驚訝和震驚,特別是在布羅德莫爾” ,在某些病房中,房間對面一排排的床之間的距離不超過 18 英寸'巴特勒委員會(主席,巴特勒勛爵)的職責是審查與罪犯有關的法律并提出建議或建議。報告中最重要的建議涉及提供由中央政府直接撥款資助的安全醫院的要求。這是為了在公共保護和精神病患者的護理之間保持平衡。作為他們報告的一部分,他們提到了 姆納頓規則并說:“乍一看,考慮被告對道德錯誤的理解似乎更有吸引力,但將這種測試應用于精神上的問題亂會很厲害。因此,包含在 M'Naghten 中的‘知道錯誤’并不是對刑事責任的令人滿意的測試。”批評的核心是 Windle 案。溫德爾先生殺死了他有自殺傾向的妻子。有全面的證據表明他在犯罪時患有精神疾病。在警方的訊問中,他說“我想他們會因此絞死我”。這被視為洞察力和理解的證據,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他的疾病與謀殺無關。本案法官駁回上訴。[13]然而,巴特勒委員會不相信錯誤的知識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測試。
該規則基于這樣一個假設:“西方文明建立在正常成年人是理性的前提下,因此擁有非常重要的自由和自主領域” 這種對 姆納頓規則的批評和支持仍然是一個持續的爭論。支持姆納頓規則的支持者認為,它需要的是“修復而不是更換”。杰羅姆·霍爾教授提出了一些關于更換的爭論的問題。霍爾對 姆納頓規則的辯護使他成為保留或最多謹慎修正的擁護者。他對刑法中嚴格責任概念的理論和實踐的有力攻擊已被許多法院引用。他解釋說,如果放棄 姆納頓規則,將導致嚴重的錯誤和后果,他稱之為“專家暴政”。霍爾是嚴格和純粹遵守刑法程序的支持者。他認為,摧毀 M'Naghten 刑事責任規則的精神病學運動一直是無情的。他認為,如果法官不得不允許某些哲學版本的精神病學,我們應該在法庭上使用最好的真理,而法律將處于危險之中。他認為,精神疾病的廣泛含義可能與個人責任和民主社會的其他基本價值觀背道而馳。精神病學中有多種思想流派,對偏離社會規范和精神錯亂的解釋的擔憂可能是有問題的。
有人認為“M'Naghten 測試是理性和道德的,而不是醫學的”。順便說一下,姆納頓規則并不問違法者是否知道對與錯的區別。它問他是否“知道他做錯了什么”,或者,他是否認為他在做正確的事情;也就是說,他是否處于妄想進行合法自衛的狀態。另一方面,一個有妄想癥的偏執狂認為某人正在通過散布關于他的惡毒謠言(例如,他是同性戀者)來破壞他的社會地位,則不能免于懲罰,因為如果他的妄想癥的內容是真的,他仍然沒有權利殺死他的追求者,但必須以其他方式尋求補救。這在第二條 姆納頓規則中有詳細說明,該規則參考它所謂的“部分錯覺”規定,違法者“必須在與責任相同的情況下考慮,就好像錯覺存在的行為一樣是真的。” 也就是說,必須問一個人,如果他的受害者散布關于他的惡毒謠言是真的,他是否會受到懲罰,但如果他為自己的生命辯護是真的,他是否會受到懲罰。
姆納頓規則的批評
主要批評之一是 姆納頓規則的第二部分。在Rv Windle 案中采用的嚴格方法是,精神病患者可以僅僅根據他們對自己行為的錯誤或正確的認識而被送入監獄。許多國家對 姆納頓規則有不同的看法。在 Chaulk,[20] 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錯誤的概念必須屬于法律定義。它提出了可能對命令幻覺做出反應的個人的問題,即它被認為是他們認為必須遵守的神圣命令,因此不認為它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在澳大利亞,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就 R v Stapleton [21]案作出裁決 得出結論,Windle案的判決是錯誤的,因為被認為是錯誤的標準不是根據理性人的原則,而是根據法律標準。摩爾認為,只有能夠理解道德原則的個人才能被視為理性的,只有理性的道德主體才能在法律上負責。
姆納頓規則已經進入美國法律體系并在某種程度上超越了規則。“產品規則”是在“新罕布什爾規則”推出后引入美國的,這是因為測試是關于犯罪行為是精神疾病或疾病的產物還是缺陷的產物“ [23] Durham 案進一步強化了 姆納頓規則在美國體系中的影響。Goldstein & Marcus (1974) 指出達勒姆案中的乘積規則存在問題。它提出了如何定義精神疾病或缺陷的問題。他們爭辯說,辯護和起訴的精神科醫生在法庭上經常出現分歧,并且沒有標準的方法來解決法庭上這種相互矛盾的建議和證詞。[24] McDonald v United States 案試圖解決這個問題,但未能將精神疾病或缺陷重新定義為包括“顯著影響精神或情緒過程并顯著損害行為控制的任何異常狀況”。這種重新定義過于寬泛,并為將各種情緒問題歸入這一類別提供了機會。喬治華盛頓大學的喬納森·特利教授在他在美國報紙《今日美國》上的文章中認為,一個無法“認識到有預謀的行為和妄想行為之間的區別”的社會是不道德的。他舉了四個州的例子,愛達荷州、堪薩斯州、蒙大拿州和猶他州,它們完全消除了精神錯亂防御。其他州已采取行動以重大方式減少對精神錯亂的防御。
“美國法律協會 [ALI] 示范刑法典試圖解決將認知測試和意志測試結合在一起的局限性因患有精神疾病或缺陷而缺乏足夠的能力來認識其行為的不法性或使其行為符合法律要求。” 本質上是對 姆納頓規則的修改。Kenny A (1984) 描述了修改的不足之處,他說:“不可抗拒的沖動的發生通常被認為是科學無法確定的事情,這顯然不是專家證詞可以權威的事情。但我會更進一步:區分不可抗拒的沖動和不可抗拒的沖動之間的區別的困難不是科學進步可能消除的暫時和偶然的。不可抗拒的沖動的概念是一個語無倫次的胡說八道“(Kenny 1984:29)法官在實踐中對 姆納頓規則進行了非常現代的解釋。皇家法院法官手冊(2010 年 3 月)對法官如何指導陪審團的指導,將“精神疾病”定義為“由醫療狀況引起的精神功能障礙”。這允許對該規則進行一般和廣泛的解釋。這已開始適應通常不被視為精神障礙的領域,例如患有癲癇癥和夢游癥的人。這意味著解釋是關于由于內部混亂而缺乏控制。如果我們要排除暴力、毒品和酒精等外部原因。但這本身就提出了一個不同的解釋問題,因為可以推進內部和外部因果關系之間的交叉領域。例如,糖尿病可能有其因果關系,因為過量飲酒或不遵守藥物治療,而根據法律免除個人責任可被視為對正義的嘲弄。
M'Naghten 對“精神錯亂”一詞的使用被批評為脫節和過時,與現代醫學和心理治療的進步不符。James Reed 博士(法醫精神病學家顧問)在回應范圍界定文件時寫道:“目前的測試與精神病學實踐沒有任何有意義的聯系。因此,將注意力轉移到關于 姆納頓規則的討論中,對于向法院傳達對臨床情況的理解并不是很有幫助”。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最近通過立法(蘇格蘭于 2010 年,愛爾蘭于 2006 年)或普通法(加拿大、澳大利亞)改革了他們的精神錯亂測試,從而解決了這些問題。Insane 這個詞本身就可以被視為具有攻擊性和貶義性的詞,在現代社會中被使用。在心理健康領域工作了 25 年,精神錯亂這個詞被視為不尊重,而不是服務中使用的術語。關于姆納頓規則的一個主要論點是提出了證明精神錯亂的責任。在英國法中,舉證責任在控方而不是被告,但根據 姆納頓規則,舉證責任在辯方。在提出辯護時,傾向于認為個人在提出連貫的論點來為自己辯護時是理性的,這可能會導致司法不公。
法律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是否應該保留目前對“道德錯誤”的測試。我支持霍爾教授關于法律純潔性的斷言,以確保錯誤得到適當的判斷和為受害者伸張正義。[32] 這并不能否定對精神病患者缺乏同情心。監獄有管理和支持有健康問題的人的方法,該條款不排除精神病患者。法律委員會提案的建議確實考慮了修改規則的方法,但尋求廢除自動癥的普通防御法,并且僅在完全喪失控制行為的能力并且基于醫療條件的情況下才可用證明。
結論
在過去的 100 多年里,姆納頓規則爭議一直是一個持續爭論的話題,但盡管批評如此之深,但該規則仍然繼續在法律中發揮重要作用。對科學和醫學尤其是神經科學的理解增加意味著可以檢測在什么時間間隔做出決定的能力,并使解決過去行為的法律和道德判斷變得更容易。它仍然是刑事責任的合理原則,雖然可能有一些發展領域需要考慮進行修正,但非理性原則應繼續作為精神錯亂的標準。法律委員會保留目前的測試是明智的,因為改變的嘗試仍然不盡如人意。我也同意委員會的結論,即測試可能需要調整而不是全面改變。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