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送貨費用問題,女子及同事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被公安機關處罰。因認為其本人未實施毆打,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女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和寶安區律師一起了解案情的經過吧!
案情簡介
原告林女士訴稱,2021年8月,王某因送貨費用問題與林女士發生爭執。因王某不停指著林女士及同事進行辱罵,兩名男性同事趙某、張某與王某產生肢體沖突。為防止事態擴大,林女士勸解王某并試圖勸其離開,在此過程中從未毆打王某。被告未查明事實,即認定林女士對王某進行了毆打,對林女士作出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處罰決定,且已經執行完畢。林女士認為,被告的處罰決定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合理,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公安分局辯稱,被告接到王某110報案并按照治安案件受理后,調取了被害人證言、林女士及第三人筆錄、受害人傷情,上述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林女士對王某實施了毆打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被告對林女士作出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女士提交的錄音光盤表明,王某被摁倒在地后起身的過程中,林女士用手揪拽王某肩頸部,后王某掙脫控制;根據公安分局在調查過程中取得的詢問筆錄,林女士、王某、張某、趙某均承認林女士用雙手對王某進行了推搡,能夠共同證明林女士存在伙同張某、趙某對王某進行毆打的行為。故判決駁回林女士的訴請。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F該判決已生效。
寶安區律師說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該案提示我們,遇到糾紛問題要理性對待,維權需文明更要守法,沖動得不償失,動手更是萬萬不能。切記通過合理渠道、正常途徑、正確方式表達訴求、解決糾紛,切忌感情用事,武力解決,維權不成反而違法。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寶安區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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