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證實該國民有承繼死者遺留的小我私家合法財產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繼承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定繼承,另一是遺囑繼承。寶安區律師詳細講解其法律知識。
一、繼承公證的管轄:
辦理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首要財產的公證處統領,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統領。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法定承繼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實(如住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請求的,托付代理人需供應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實及復印件,委托書應經本地公證構造公證;監護人代庖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地點單元人事部分介紹信,解釋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瓜葛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殞命證實,法定承繼人中已殞命的要供應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遺產所有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怙恃、子女情形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權屬瓜葛證明;
7.繼承人廢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揭曉申明廢棄,在外埠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言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資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無效遺言;
3.有遺言執行人的,供應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三、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注重如下事項:
1.遺產是國民殞命后遺留的小我私家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國民的屋宇、儲蓄和生活用品;
(3)國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4)國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意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國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富權利;
(7)國民的有價證券、執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態應清晰,比方有沒有典當、典質、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應沒有爭議。
3.法定承繼子女應包孕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瓜葛的繼子女;怙恃包孕生怙恃、養父母和有扶養瓜葛的繼怙恃;兄弟姐妹包孕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法定繼承人廢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做出意義暗示。
5.辦理遺言繼承權公證,事先要檢查遺言是不是無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言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遺言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
(3)遺言繼承人損失繼承權的;
(4)遺言有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遺言未處分的遺產。
6.遺言繼承權公證應答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需要的遺產份額。遺言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置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需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繼承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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