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關辦理的繼承公證事務,涉及有外國人、僑居國外的華僑,或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或繼承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國外。今天寶安區律師就來跟大家關于涉外繼承的法律法規。
一、涉外繼承公證具有通過以下幾個特點:
(1)繼承關系涉及涉外因素,涉及情況較為復雜,取得證明難度較大;
(2)適用法律較為復雜;
(3)在不違反我國經濟法律的前提下,辦理涉外繼承我們要有自己一定具有靈活性,出具公證書應以便于適用為基本原則,不拘泥于一種數據格式;
(4)涉外企業繼承中國公證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相關涉外公證人員業務的公證處和公證員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書如需發往國外研究使用,通常都需要我們辦理領事認證管理手續。
1. 涉外繼承公證管轄權。 涉外繼承的公證,由繼承人所在地、遺產所在地、遺產所在地涉外公證機構管轄;不動產繼承的公證,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機構管轄。
2.申請涉外遺產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填寫外國公證申請表,注明證書的用途和用途、使用地點、所需譯文和副本數量,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進行證明和代理權已經證明;
(2)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境外提供的死亡證明應當經過公證和認證。
(3)遺產狀況證明;
(4)死者與其親屬關系的證明,以及受撫養人的存在證明;
(5)被繼承人自己生前最后所立的遺囑;
(6)其他國家有關研究材料。如其他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宣告中國死亡的判決等。
3.涉外遺產公證的審查內容及應注意的問題。 公證機構辦理涉外繼承公證,除參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公證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參照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審查以下內容:
(1)被繼承人的情況;
(2)遺產的范圍、數量,是否有放棄繼承權的人;
(3)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4.公證處審查后,對事實清楚、證據能夠充分,當事人之間具有中國繼承文化遺產的權利管理能力和行為發展能力,繼承的意思表示企業真實,遺產真實,繼承關系合法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按法定程序設計出具公證書。
二、涉外繼承公證書分為兩類:
(1)遺產繼承公證書,主要用于在中國辦理涉外遺產相關手續,也發給部分國家使用。
(2)有關繼承的公證證明,主要在國外發給當事人辦理繼承手續。如親屬公正、婚姻狀況公證、死亡公正、放棄繼承公證、遺囑公證等。
本次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關注時效性。 在一些國家,遺產的時效相對較短,而在一些國家,證明的時間很長。 以便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規定而給國家和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 為防止因超過繼承期限而給國家和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公證機構應當及時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并及時出具有關公證文件。
(2)境外設立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確認。遺囑檢驗是指確定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本人所立,遺囑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遺囑受益人是否發生變化。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在境外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當符合遺囑訂立的或者立遺囑人所在地的法律。遺囑經當地法定機關核實有效,并經當地公證處和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可以直接承認其有效性,但遺囑內容違反中國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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