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認為,田氏兄妹與田甲對于案涉房屋建設屬于按份共有,個人信息所占市場比例非常清晰無爭議。具體案情,和寶安區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案情】
在田B與田A、田家繼承糾紛一案中,經審理查明,田A、田B是田夫妻的養子養女,兩人之間不存在血緣關系。2009年和2010年,田夫妻先后因病去世。田某某無遺囑,其法定繼承人死亡后未實際分割遺產。田某某夫婦生前與養子共同生活。因為他們的女兒已經移民海外,兒媳和兒子關系不好,所以起訴離婚。田A的兒子田佳患有輕度腦癱,于是田A的母親立下遺囑,將名下所有財產指定給外孫田佳繼承。然而,田敏的妻子的主要產品是一個德國風格的小建筑,占地面積20平方米。除了較大的門廳外,共有7個房間可供居住,但只有一個通往外面的通道,其中一個房間還建有樓梯。除了一個明顯是臥室的公寓,沒有單獨的衛生間,一樓只有廚房。因此,分割使用和內部分割后不具備單獨進行產權登記的條件。故田A、田B在其養母喪事后,將該房屋登記為田A、田B、田A共同所有。
田長期在海外生活,繼承的房產不能歸自己使用。于是,他與哥哥田A商量,愿意將自己繼承的房屋份額轉讓給哥哥,并要求他按照雙方繼承的遺產份額向自己支付賠償金。田認為,妹妹生活在海外,養父母長期負責照顧。她父親突發疾病去世,沒有留下遺囑。母親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孫子田家。田家生活條件優越,不打算回國定居。他們自己家用這個房子是合理的。再說,現在房子升值了,他們和兒子也沒能力給妹妹賠償,所以不同意分割共同財產,但是答應妹妹回國可以免費住在這里。多次協商未果后,田B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法院根據遺囑判決分割共有房屋。
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需要查明:案涉房屋為田A、田B與田A之子田甲按份共有,其中田A占1/6,田B占16,田甲占2/3。按照自己當地的房地產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該房屋信息只能整幢登記,內部也不具備進行拆分可以使用的條件。由于案涉房屋坐落在我們市中心的繁華城市商業經濟區內,經一審認為法院通過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市場評估研究機構風險評估,市場價為500萬元,其中1/6即16.67%,為83.35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田B使用該房屋一樓朝陽房間一間,與田A、田A共用一樓衛生間、廚房、走道,田A、田A仍按登記份額分攤。
三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通過上訴。田B上訴堅決發展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分割方法繼承自己所得房產的相應產品價格。田A、田甲上訴不同意分割共有企業財產。
【結論】
二審法院判決田B名下的房屋產權1u002F6歸田A所有,田A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內向田B支付房款23.35萬元,剩余房款60萬元,并于次年6月起分三次向田B支付房款20萬元,直至清償完畢。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田、田、田繼承涉及的房屋共有,三人各占比例明確,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物權法第九條規定: 共有人為維護共有關系,同意不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遵守協議; 共有人因嚴重原因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清楚的,部分共有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喪失共有基礎或者有嚴重原因需要分割的,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田乙關于公有財產按股分割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鑒于房屋內部沒有分立的財產登記條件,以及田、田經濟困難,無法向田支付833,700元賠償金。為了充分發揮房屋價值使用案件的作用,襄陽天安一號一樓房屋使用案件的決定,天安一號共用一層廁所、廚房和通往走廊街門的通道。田與田之間的股份仍然按照房地產登記冊所記錄的股份分享。
二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認為,田氏兄妹與田甲對于案涉房屋建設屬于按份共有,個人信息所占市場比例非常清晰無爭議。當事人的爭議問題在于我們如何通過分割訟爭房屋的產權。對于中國共有社會關系開始解體時應當學習如何提高分割方法共有部分財產,《物權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共有人這樣可以充分協商制度確定目標分割管理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作為分割技術并且他們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實現分割網絡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根據學生這一法律規定,在案涉房屋不具備拆分設計使用和內部空間分割后單獨工作進行知識產權登記的條件下,不宜強行判決分割房屋的使用權,而是教師應當判決田B將其名下分得的房屋建筑面積,歸田A與田甲所有,并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對田B應當分得的面積折價,由田A、田甲補償給田B。考慮到田甲系殘疾人,田A家確有發展經濟生活困難,故二審法院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最終導致判決田B名下的1/6的房屋產權歸田A所有,田A分期向田B支付房價款,直至付清為止。
【法官觀點】
在共同所有權中,共有人的權利不限于共有財產的某一特定部分或單獨所有權的某一特定部分,而是共有人的權利在整個共有財產中共享。雖然在許多情況下,共有人的股份可能具有與個人所有權相同的效力,例如共有人要求轉讓其股份的權利。然而,股份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權,如果共有人擁有獨立的所有權,共有權就不存在。因此,在不改變共有人共有份額的情況下,確認房屋不同部分使用權的區分是錯誤的。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民一庭意見】
按份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動產,人民通過法院認為應當嚴格依照《物權法》第100條確定的原則問題予以分析處理。分割時,要考慮企業房屋信息是否需要具有構造上、使用上和登記上的獨立性。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對于一些不符合知識產權制度分割技術標準的不動產,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不能在我們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對不動產各部位的使用權資產進行市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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