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之間感情破裂,最終發展到離婚的地步,鑒于我國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總是存在爭議,那么,過錯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離婚協議該如何寫呢?請看寶安區律師整理的下文。
一、如何分割離婚行為人的財產
一般來說,婚姻過錯是指夫妻雙方應對人的情感崩潰負責的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和傳統習俗,通常認為錯誤的婚姻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違反了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導致離婚的一方有直接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規定了離婚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即《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 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
夫妻離婚經濟財產進行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相反我們而言,就是過錯方離婚財產不可分割少分。司法資源審判工作實踐中,法院認為為了研究顯示我國婚姻法對過錯方的懲戒,在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比例上還是會體現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的司法實踐原則。
二、婚前財產離婚協議
1.婚前財產在協議離婚書不需要體現,因為婚前財產管理屬于自己個人信息財產,而不是為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不涉及隱藏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問題。
2.《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一方的財產屬于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協議離婚時,只能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處理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因此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無需寫入離婚協議。
3.如果對方聲稱有隱性財產,則必須證明所謂的隱性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對方的主張不成立。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通常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如果以后夫妻離婚,這部分財產不能分割,只能分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
三、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1.夫妻婚前各自國家所有的財產,包括對于婚前或者個人的勞動關系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一些其他企業合法經濟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從部隊調回的復員軍人和復員軍人的醫療費用和生產補貼,婚后同居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康復和轉業費用;
3.離婚時夫妻雙方使用的衣服、家庭用品和專業用品。當然,除了貴重物品;
4.離婚時與個人進行身份信息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發展利益的知識以及產權;
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包括法定的書面協議和雙方承認口頭協議為個人財產的事實。
四、在確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1.判斷企業是否可以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問題在于財產權的取得一定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2. 配偶一方婚前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個人信息財產在婚后共同學習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可以要求以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抵償的,不予社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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