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含義及條件: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業務。“人身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身體明顯、劇烈的侵害的客觀事實。其包括三層意思:(1)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2)被保險人必須有因客觀事故造成死亡或殘疾的結果;(3)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即意外事故的發生是被保險人遭受傷害的原因,而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意外傷害包含“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傷害指人的身體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由以下要素構成:
(1)致害物,是指直接造成傷害的物體或物質。沒有致害物,就不可能構成傷害。且致害物必須是外來的,如:器械的傷害、自然傷害、化學傷害、生物傷害、精神方面的傷害等。
(2)侵害對象,是指致害物侵害的客體。在意外傷害保險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對象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時,才能構成傷害。
(3)侵害事實,是指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壞性地接觸、作用于被保險人身體的客觀事實。如果致害物沒有接觸或作用于被保險人的身體,就不能構成傷害。(摘自楊艷華主編:《保險學》,廈門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39頁。)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2.《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導致身故、殘疾或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含義及條件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業務。“人身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身體明顯、劇烈的侵害的客觀事實。其包括三層意思:
a.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
b.被保險人必須有因客觀事故造成死亡或殘疾的結果;
c.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即意外事故的發生是被保險人遭受傷害的原因,而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意外傷害包含“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傷害指人的身體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由以下要素構成:
(1)致害物,是指直接造成傷害的物體或物質。沒有致害物,就不可能構成傷害。且致害物必須是外來的,如:器械的傷害、自然傷害、化學傷害、生物傷害、精神方面的傷害等。
(2)侵害對象,是指致害物侵害的客體。在意外傷害保險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對象是被保險人的身體時,才能構成傷害。
(3)侵害事實,是指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壞性地接觸、作用于被保險人身體的客觀事實。如果致害物沒有接觸或作用于被保險人的身體,就不能構成傷害。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2.《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導致身故、殘疾或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深圳寶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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